(2016)鄂010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肖辰与罗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辰,罗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734号原告:肖辰,男,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曾用名王晓红,原告之母),196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罗峰,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辰被告罗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肖辰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