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小罗与严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罗,严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楼民二初字785号 原告:方小罗。 委托代理人:胡祥,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慧,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金波。 原告方小罗与被告严金波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小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金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方小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每月1000元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5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2012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方小罗人民币65000元整,息每月1000元,以前打的收条作废”的借条一张,借条中包括5万元本金及15000元利息,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方小罗与被告严金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要求被告清偿债务本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折合月利率1.5%,没有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利率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严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小罗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每月1000元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严金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干才 审 判 员 彭莎莎 代理审判员 文建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樱 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判决书 文书案号 (2015)楼民二初字785号 文书拟稿人 唐干才 报批时间 2016年8月22日 原 告 方小罗 被 告 严金波 判决的主要内容:限被告严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小罗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每月1000元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严金波负担。 承 办 人 意 见 庭 长 审批意见 院 长 审批意见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