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全慧与万太光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万某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2338号原告全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市场旁边,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0204xxxx。被告万某光,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市场旁边,身份证号码4600291974042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万某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处分其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ggtcnn9zpimzzq4yik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陈 伟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王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印制(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