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744号蒋平军,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秦培飞,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蒋平军申请秦培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022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平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022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