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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赖翠玲与高州市合亿养牛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翠玲,高州市合亿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赖翠玲,女,汉族,增城市人,住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4423。被执行人:高州市合亿养牛专业合作社,地址:高州市。申请执行人赖翠玲与被执行人高州市合亿养牛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高州市合亿养牛专业合作社应偿还欠款6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