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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世泉与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泉,陈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693号原告:夏世泉,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秋华,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夏世泉与被告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福赞审 判 员  邱淑贞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雯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