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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姜晓萍与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萍,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770号原告姜晓萍。被告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延陵西路95、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萍诉被告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晓萍撤回对被告常州泰富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金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