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齐红英与魏宝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英,魏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53号申请执行人齐红英。被执行人魏宝安。本院在执行齐红英与魏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08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300元;承担执行费24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凤县双石铺镇草店村的一院房产,该房产属于农村房屋,无法拍卖、变卖,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凤县双石铺镇草店村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本案仅通过协助执行回1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门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