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智诉被告李丙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李丙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747号之一原告:袁智,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湟源县盛达屠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李丙忠,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诉被告李丙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以被告李丙忠已主动给付所欠肉款10000元,其余6317.5元自愿放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袁智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