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陈涛与葛真任、俞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涛,葛真任,俞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254号原告张陈涛。委托代理人余一平,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真任。被告俞莺。原告张陈涛与被告葛真任、俞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陈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真任、俞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陈涛诉称,葛真任于2015年3月10日向其借款8万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因借款发生于葛真任、俞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葛真任、俞莺归还借款8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葛真任、俞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葛真任于2015年3月10日向张陈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张陈涛人民币把捌万圆整(80000.00)”。由葛真任签字确认。张陈涛催要无果,于2016年2月1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葛真任与俞莺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张陈涛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葛真任与张陈涛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该债务系葛真任与俞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葛真任、俞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张陈涛的主张要求葛真任、俞莺归还借款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真任、俞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陈涛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葛真任、俞莺负担。该款已由张陈涛垫付,葛真任、俞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张陈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应文涯书 记 员 余燕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