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冯晓光申请执行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光,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77号申请执行人:冯晓光,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尚飞,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晓光与被执行人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内0602民初字第78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飞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尚飞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的。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折丹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