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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党玉秀与高升、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秀,高升,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649号原告党玉秀。被告高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党玉秀与被告高升、华安财险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福林与被告高升、王波、华安财险西安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同一交通事故,原告党玉秀与原告胡福林系同一次交通事故中的两名受害人。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合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甘0821民初440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张人民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人民陪审员  赵利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