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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64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