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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执异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启坤、吴昆鹏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坤,吴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异17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启坤,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昆鹏,男,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办理吴昆鹏申请执行李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启坤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启坤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启坤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启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 迎审判员 朱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