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瑞明与宋明峰、张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明,宋明峰,张惜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081号原告李瑞明,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明峰,男,成年。被告张惜芬,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明与被告宋明峰、张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瑞明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