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88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