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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07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委托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怡星,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