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30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远福、王香华等与桐梓县人民政府等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福,王香华,邵世国,付相勤,邱宗华,江朝科,付相平,付相奇,王福贵,王洪明,王福堂,王洪强,李开群,夏禹香,刘兆群,桐梓县人民政府,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刘兆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初197号原告王远福,男,汉族,生于1946年4月2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香华,男,汉族,生于1943年2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邵世国,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付相勤,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邱宗华,男,汉族,生于1932年6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江朝科,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付相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付相奇,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福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洪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福堂,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洪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李开群,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夏禹香,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刘兆群,女,汉族,生于1953年4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桐梓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冉贤俊,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令狐飞,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浩,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桐梓县木瓜镇街上。法定代表人梁正强,该镇镇长。第三人:刘兆树,男,汉族,生于1941年5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福等15人诉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远福等15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福等15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