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守清、冯兆英与刘金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清,冯兆英,刘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刘守清、冯兆英。被执行人:刘金武。本院在执行刘守清、冯兆英与刘金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