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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洪涛与被执行人欧阳洞玲、唐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洪涛,欧阳洞玲,唐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沈洪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欧阳洞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朝宇,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洪涛与被执行人欧阳洞玲、唐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胜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