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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洪林申请执行简阳市镇金镇河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林,简阳市镇金镇河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林,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华,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市镇金镇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河坝村。代表人汪志云,该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代表人雷世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胡洪林与简阳市镇金镇河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系村村民委员会,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进行查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案款644670元,执行费8847元未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