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刘某为赌博,用李某的身份证在白银市平川区广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甘DN85**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后二人因没钱赌博,商议欺骗路某某借钱并谎称此车是别人用40000元抵押给刘某的,到期以42000元赎车,可赚取2000元利息,所得利息由刘某和路某某各分1000元。在骗得路某某的信任后,路某某向其父亲路某甲找钱并说了该缘由,路某甲刘某到家里取钱,刘某开着该车到路某某家编造同样的理由取得被害人路某甲信任后,向其借款现金15000元,并约定2016年1月1日还款。该二人将所得钱款用于还账等挥霍,因赌博到期无法还款。2016年2月1日,刘某家属退赔了路某甲经济损失15000元,路某甲对刘某、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刘某具有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刘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辩称,刘某向路某甲借款其不知道。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刘某为方便赌博,用李某的身份证在白银市平川区广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甘DN85**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后二人因没钱赌博,在2015年12月14日找到在白银市平川区世纪华天宾馆住宿的路某某,二人谎称甘DN85**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是别人用40000元抵押给刘某的,到期以42000元赎车,可赚取2000元利息,所得利息由刘某和路某某各分1000元。在骗得路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便开车拉着路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路某某家,刘某编造同样的理由取得路某某父亲路某甲的信任后,向路某甲借款15000元,借条中约定2016年1月1日还款。李某、刘某15000元将所得钱款用于还账、挥霍等。2015年12月20日,二被告人将租赁的车辆归还。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刘某家属退赔了路某甲经济损失15000元,路某甲对刘某、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路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以要做押车的生意向其借钱15000元,并说2016年1月1日还款时付2000元的利息。刘某来时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找到其,说是要做押车生意向其父亲借钱,后其将刘某带到其家,刘某向其父亲路某甲借了15000元,并说还款时付2000元的利息。刘某将所借款的大部分用于还赌债。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4日,其儿子路某某带着刘某到其家里借钱,刘某说其要做押车生意。后其丈夫借给刘某15000元,刘某说还款时付2000元的利息。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和一小伙到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甘DN85**的长安白色越野车。12月20日将车还回来的。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其和刘某给路某某撒谎说从白银市平川区广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的甘DN85**的“长安”白色越野车是别人抵押的,抵押人赎车时可以赚4000元的利息,到时给路某某2000元,向路某某的父亲路某甲借款15000元。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12月中旬,其和李某没钱玩赌博,就想着向路某某的父亲骗些钱用于玩赌博。为了从路某某的父亲路某甲处骗到钱,其和李某给路某某说租来的甘DN85**的“长安”白色越野车是别人用40000元抵押的,对方赎车时可以向路某某父亲付2000元的利息,路某某的父亲就借给15000元。15000元拿到手后由路某某保管,其还了3000元的赌博账,其余的挥霍了。4、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手机取证报告、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均依法予以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辩解刘某向路某甲借款其不知道,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路某某的证言予以否定,故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路某甲的经济损失,路某甲对被告人李某、刘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丽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王兴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