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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宋琴,张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琴,户籍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海韵,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城林,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琴、原审被告张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请求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争议金额:156106.64元。被上诉人宋琴的二审答辩请求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审被告张成林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是否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有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镇标准赔偿。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三、误工费的计算天数为113天还是150天。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宋琴提交了采集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并于2015年8月11日修改的人口信息登记表、加盖“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贤合居民小组”的居住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款项交易流水清单,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宋琴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至于宋琴有一段时间回老家生育的情况,因该期间属于妇女特殊的生理时期且依法享受法定假期,与其长期居住深圳的主管意愿和客观事实并不冲突,不足以否认宋琴经常居住深圳的事实。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以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只是证明是否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之一,并非认定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必要证据,故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以宋琴未能提交以上证据为由否认宋琴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琴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故有关赔偿标准应按深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48元为标准计算。原审对于残疾赔偿金得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应支付宋琴残疾赔偿金163792元。关于争议焦点二,宋琴共有三个被抚养人,即被抚养人宋郑怡,被抚养人宋乾顺、被抚养人张秋连。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应以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即10043.2为基数计算,并且每年支付三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总和不应超出年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系数的和。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宋琴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故应以深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时要乘以伤残系数,但平安保险公司主张三个被抚养人生活费总和不得超出年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20%系数的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抚养人计算年限,原审采取四舍五入即不满半年计算0.5年并无不当,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应支付宋琴被抚养人抚养费101465.58元。关于争议焦点三,误工费天数应根据鉴定意见确定,与宋琴住院89天及医嘱休息两个月相对应,原审根据鉴定意见支持150天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关于误工费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确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双方均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应按原审确定的金额支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2.13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