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秀芹与黄根廷、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芹,黄根廷,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芹,住德州市平原县。被执行人黄根廷,住德州市平原县。被执行人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陈秀芹与黄根廷、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瑞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