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安来与毛建荣,刘成贵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来,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勇,毛建荣,刘成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085号原告:陈安来,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荣,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贵,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安来与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勇、毛建荣、刘成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安来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勇、毛建荣、刘成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安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安来负担。审 判 长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殷佳佳人民陪审员 刘刚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