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949号原告庞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