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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六盘水红果水泥厂与盘县平关镇烂泥田煤矿、贺小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红果水泥厂,盘县平关镇烂泥田煤矿,贺小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987号原告:六盘水红果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磷肥厂境内,注册号520223000063059,组织机构代码21470370-5。法定代表人沈所华,六盘水红果水泥厂总经理。被告:盘县平关镇烂泥田煤矿,住所地,盘县胜境街道办事处大庆(原平关镇大庆村)。被告:贺小湾,男,汉族,约50岁,住盘县。原告六盘水红果水泥厂诉被告盘县平关镇烂泥田煤矿、贺小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易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六盘水红果水泥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红果水泥厂撤回对盘县平关镇烂泥田煤矿、贺小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0.50元,由原告六盘水红果水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