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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雷与被上诉人杨炳辉、原审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雷,杨炳辉,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委托代理人:史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辉。委托代理人:李晨。原审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旭洪。原审被告:樊旭洪,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王雷与被上诉人杨炳辉、原审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王雷账户再由王雷转入杨炳辉账户的403万元(2013年3月14日51万元、4月9日102万元、6月4日250万元)是否系王雷作为担保人代替借款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出借人杨炳辉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3万元。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雷向法庭提供了加盖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樊旭红签字的情况说明,原审被告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分别与王雷、杨炳辉借款往来明细。为查清争议事实,需对王雷主张的403万元款项进行审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390元,退还上诉人王雷。审判长 孙  玉  明审判员 庄俐审判员葛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