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玉栓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栓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栓,男,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赵贵海,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旭、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玉栓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至社旗县兴隆镇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社旗县晋庄镇常湾村路段时,与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邰庄村居民田大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田大伍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玉栓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6年5月27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玉栓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大伍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玉栓赔偿田大伍家属现金13万元。2016年6月20日,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田大伍死亡丧葬费等费用137099元。被告人李玉栓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栓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玉栓的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马某、刘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玉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玉栓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玉栓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玉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