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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姚金洪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戴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洪,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戴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983号原告:姚金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468号负责人:姓名不详。被告:戴明。原告姚金洪与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戴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 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孟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