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163-1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神木县某某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16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神木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刘吗,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神木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陕08**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373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