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袁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法定代理人颜某。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冬,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因本案交通肇事,2016年1月28日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被行政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颜某、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人袁冬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袁平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袁冬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在高坪镇步步升超市门口等客。当天下午5时左右,被害人袁某来到此地要求被告人袁冬将其送至高坪镇窝山村。被告人袁冬搭载袁某行驶至高坪镇杏升村路段,超越前车、避让对向来车时,因处置不当,导致被害人袁某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造成袁某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袁某的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诊断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刘某、聂某的证言;被告人袁冬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身检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袁冬赔偿其医疗费86708.27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法医鉴定费3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6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8794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0623元,合计224425.27元人民币。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因本案受伤后在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38天,用去医疗费69437.21元人民币;在湖南湘雅医院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3146.86元人民币;袁某在其他医院检查去医疗费303元人民币;袁某后续治疗费经法医鉴定还需7000元人民币。袁某的损失还有:法医鉴定费32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650元(50X53天=2650),残疾赔偿金87944元(10993X20X40%=87994元),护理费7791元(147X53=7791元)。以上合计191472.0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袁冬赔偿了袁某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颜某、被告人袁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记录,法医鉴定及收款凭证,医疗发票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2、被告人袁冬因本案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交)决字(2016)第01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予以证明,足以认定。3、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时,2016年5月9日交警大队电话传唤被告人袁冬,袁冬自动来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人员黄湘华、袁堃的证明及被告人袁冬在侦查机关的证明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冬交通肇事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袁某身体损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要求被告人袁冬赔偿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但袁某要求被告人袁冬赔偿224425.27元损失,其中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计算过高,超额部分不予支持。辩护人袁平炽辩护提出:被告人袁冬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袁冬来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是接到交警大队的电话传唤,而不是通知,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袁冬来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袁平炽的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辩护人袁平炽辩护提出:被告人袁冬家境贫寒,支付被害人袁某5000元的损失后,已无赔偿能力。但被告人袁冬的家人、亲戚、朋友在网上发帖请求募捐,袁某已得到捐款15万余元,可相应减轻袁冬的赔偿责任,并酌情对袁冬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袁某对得到捐款没有提出异议,但这与被告人袁冬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关,依法不能减轻被告人袁冬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因此对被告人袁冬从轻处罚。辩护人袁平炽提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冬交通肇事后,被行政拘留15日,因属同一法律事实,行政拘留的时间,依法应计入被告人袁冬的刑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二、由被告人袁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91472.07元,除去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当支付186472.07元人民币,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彭洪林人民陪审员 肖和平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