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杨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杨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22号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楼308室。法定代表人:于庆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江伟。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