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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89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1174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TR29Y。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编号:13301201611135038。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毛华剑,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B座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580088-1.法定代表人:王会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滨江分公司)为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宜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0000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9日通过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远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版滨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梦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宜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断言“一事无成”的父子》一文发表在2007年10月发行的《八小时以外》杂志(ISSN1000-0461)上,该文署名“高兴宇”,全文约1500字。2015年10月25日,高兴宇出具授权书,将涉案文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给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快版公司),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2016年1月29日,杭州快版公司又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快版滨江分公司,并允许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29日至2020年10月24日。2014年3月17日,微信公众号“融宜宝”(微信号:×××)发布的《IBM创始人:曾经“一事无成”的父子》一文约1000余字与前述《被断言“一事无成”的父子》的内容相同。另查明:快版滨江分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微信公众号“融宜宝”(微信号:×××)显示的账号主体为“融宜宝公司”。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收录涉案文章的杂志、授权书、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的截屏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被断言“一事无成”的父子》文章的作者署名为高兴宇,而该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杂志《八小时以外》上,高兴宇作为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又因高兴宇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等权利授予给杭州快版公司,杭州快版公司又将相关权利转授权给快版滨江分公司,故快版滨江分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融宜宝公司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及注明出处,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的《IBM创始人:曾经“一事无成”的父子》一文,与《被断言“一事无成”的父子》中大部分内容相同,该系通过修改、删节《被断言“一事无成”的父子》一文所成,其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快版滨江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快版滨江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融宜宝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发行时间、侵权情节等因素,并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标准予以酌情认定。关于快版滨江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对其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负担9元,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6元。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叶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