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吴江亿佰经营部、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吴江亿佰经营部,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772号原告: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长安路1001号1幢1720室。负责人:宋利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逸,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吴江亿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亿佰生活广场302。负责人:邹肇民,该经营部总经理。被告: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93号410室(现501室)。法定代表人:诸一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雨挺,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民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吴江亿佰经营部、苏州民族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北京美景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人民陪审员 林秋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