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沈阳市新环机械厂诉徐晓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新环机械厂,徐晓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669号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洪复,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晓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诉被告徐晓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