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国营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589号罪犯张国营,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三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2003)兵八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5月26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2年5月9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5年4月14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国营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09.85分,获表扬15次,获嘉奖3次,获立功1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