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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1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茂才与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茂才,李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655号之二原告梁茂才,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李德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茂才与被告李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茂才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2016)桂0922民初16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李德成以苏永生的名义在张乙芳、丘卓林处享有的转让广西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源大厦项目的股权转让款1100000元进行冻结及财产保全担保人梁胜龙座落在陆川县温泉镇??塘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进行了查封,现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申请解除冻结及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德成以苏永生的名义在张乙芳、丘卓林处享有的转让广西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源大厦项目的股权转让款1100000元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梁胜龙座落在陆川县温泉镇??塘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查封。审判长  陈永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