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曹柳菊、朱洪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柳菊,朱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特00543号申请人:曹柳菊。申请人:朱洪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曹柳菊与申请人朱洪富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柳菊与申请人朱洪富因纠纷发生争执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曹柳菊将钥匙归还朱洪富(已归还);二、朱洪富赔偿曹柳菊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三、曹柳菊放弃伤势鉴定,不再追究朱洪富的其他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等规定,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