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479号罪犯黄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9月28日,该院又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600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1)澄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书中宣告缓刑九个月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2日,本院以(2015)通中刑执字第08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黄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某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记奖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财产刑及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全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