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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神木县隆岩煤业有限公司与王子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隆岩煤业有限公司,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公司,王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隆岩煤业有限公司,现址神木县孙家岔镇。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公司,现址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被执行人王子亮,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59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本金126.8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神木县正昊化工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5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