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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普济方圆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张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17号。被执行人: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燕山北路1号。被执行人: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西首路北。被执行人:广东普济方圆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区511。被执行人:张育林,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普济方圆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张育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聊国用(2011)第0260号”、“聊国用(2012)第17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普济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聊国用(2011)第0260号”、“聊国用(2012)第17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淄齐房估字(2016)242号、淄鲁正地产(2016)(估)字第032号、淄鲁正地产(2016)(估)字第033号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俊峰执行员  张 涛执行员  王 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