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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156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