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156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