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鹏与王梦环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王梦环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73号原告:高鹏,男,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梦环,男,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诉被告王梦环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