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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九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钱立龙仲裁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702执1235号池州市九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钱立龙仲裁一案,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池劳仲裁字(2015)1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立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钱立龙支付人民币35384.8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431元。(3)交纳执行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1316083009024915397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