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344号原告: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嘉禾西路园综合楼底层1号。法定代表人:廖红英,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朝华,男,汉族。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水利局工集资裙楼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遂宁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春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