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贺宇航、贺青亮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宇航,贺青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县。原审被告人贺青亮,别名贺富海,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邯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青亮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贺青亮未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10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贺青亮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贺宇航及其母亲刘某1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贺青亮用拳头打在贺宇航面部、头部,致贺宇航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另认定,案发后被害人贺宇航在邯郸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90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青亮供述,2015年10月25日下午,有人打电话说他母亲在外面进不去家门了。他到母亲家看见母亲在街门外坐着说是被贺宇航锁在外面,他就给贺宇航打电话。过了40多分钟贺宇航和其母亲刘某1开车回来,贺宇航打开街门锁一脚把门踹开,他扶着母亲往院里走,并说了弟媳妇刘某1几句,他当时说话也不好听就和刘某1吵起来,贺宇航也跟他吵并推他,他们两人就用拳头打了起来,刘某1也上手打他,抓他头发摁他头,他用手朝贺宇航及刘某1乱抡,被邻居拦开后他看见贺宇航鼻子下面有血,他头上左鬓角有个疙瘩。2、被害人贺宇航陈述,他家的地被奶奶卖了,钱没有给他,再加上其他原因,他和奶奶、姑姑产生了矛盾。案发当天他奶奶拿着钥匙不让他进门,他才把锁给换了。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他和母亲刘某1回去给奶奶送刚换的门锁钥匙,到家门口看见奶奶和大爷贺青亮在门外,因为他把门锁换了奶奶进不去门,他开门后母亲和贺青亮说了几句关于他奶奶的话,说着贺青亮就朝他面部打了一拳,一边打他一边扯着他往院里走,朝他头上和脸上乱打,后被邻居拦开,他就跑出去报了警。3、证人刘某1证明,2015年10月25日下午2点半左右,她孩子到北井寨村的家里找她婆婆要户口页,她婆婆回到家开门后她儿子贺宇航就把家院门的门锁换了。后来她和贺宇航回家给婆婆送钥匙。到家后她婆婆在家门外坐着,贺青亮也在,开开门后贺青亮说她不管老人,就吵了起来,她儿子也和贺青亮吵,贺青亮上来就一拳打在她儿子脸上,然后把她儿子拽到院子里接着打,被人拦开后她和儿子就走了,随后儿子报警了。他儿子嘴上、鼻子都有血,右眼有点塌,到医院检查医生说鼻梁错位,都是贺青亮打的。4、证人贺某1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他骑着三轮车从村里的贺照海家路过,听见院子里有人吵吵,他进去看见贺青亮正和其侄子贺宇航打架,两个人互相抓扯着用拳头乱打对方,他赶紧上去拦架,拦开后他就走了。5、证人刘某2证明,案发当天下着小雨,她孙子贺宇航和孙女给她要户口页说是办贫困证,她不信任他们就不愿意给。贺宇航妹妹把她哄到街门口贺宇航就把街门给锁住了,她又拿了个新锁给锁住了,她就到街门口坐着,天还下着雨,邻居们不知是谁给她大儿子贺青亮打电话,贺青亮来了就给贺宇航打电话让其回来开门,贺宇航开着车和其母亲来后贺宇航母亲一下车就骂她,她孙子一脚把街门给踹开,贺青亮把他扶到屋门口,她孙子从街门口过来要打贺青亮,贺宇航母亲也跟着骂,后三个人就打在一起,被街门口的邻居拦开了。她看见贺宇航鼻子流血,贺青亮头上流血。6、证人贺某2证言及对贺宇航的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他在街上站着,看见贺青亮母亲在家门口的街边坐着,说孙子贺宇航把门锁住进不了家门。街门邻居都来了,不知谁给贺青亮打了电话,贺青亮来后给其侄子打电话让回来开门。没有多长时间贺宇航和其母亲回来后把门开开,他在街外边听见贺青亮和贺宇航吵吵,进去看见贺青亮和贺宇航在院子你一拳我一拳互相打,他就赶紧上前拦架,贺宇航母亲也往贺青亮身上打,又过来好几个人才把他们拦开了,贺宇航鼻子下面有血,贺青亮头上有血道。7、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贺宇航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县尚壁镇北井寨村贺宇航家。9、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贺青亮别名贺富海,现实表现一般的证明材料。10、被告人贺青亮及被害人贺宇航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据有:1、原告人贺宇航身份证复印件、邯郸县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医药费票据三张计1909元、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人贺宇航案发后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8日在邯郸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1909元。2、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体检费票据复印件一张330元、伤情鉴定费票据复印件一张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青亮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贺青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本案因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909元、体检费330元、伤情鉴定费15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人受伤住院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元;关于误工费,因原告人未提交证据,误工时间依据原告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为20日,误工费依据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为19779元/年÷365天×20天≈1084元。原告人主张的卖地费51700元不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人贺宇航的上述经济损失共计5323元,被告人贺青亮应依法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贺青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贺青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23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上诉主要提出,原判交通费、误工费数额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14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贺青亮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贺宇航及其母亲刘某1发生打架,贺青亮用拳头击打贺宇航头面部,致贺宇航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贺宇航在邯郸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90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贺青亮供述、被害人贺宇航陈述、证人刘某1、贺某1、刘某2等人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贺青亮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贺宇航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造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宇航经济损失贺青亮应予赔偿。对于上诉所提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84元并无不当。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张耀旗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