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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再鑫诉张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再鑫,张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91号原告申再鑫,男,汉族,1996年7月4日出生,学生,住铁锋区。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野,男,汉族,1995年4月27日出生,学生,户籍所在地龙江县龙江镇。原告申再鑫与被告张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7,447.05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9月2日,被告擅自用原告身份信息在拍来贷网站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在该网站向原告父亲联系催款时,原告才知道被告用其名义借款事实。原告随同其父亲在学校找被告核实借款情况,被告明确认可是其用原告名义借款的事实,并表示钱已自用消费,会尽快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只能先偿还本息共计7410.00元,手续费37.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要求还款未果,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野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再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给原告申再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