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黄钟祥与何志华,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何XX,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044号原告黄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何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林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何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