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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黄钟祥与何志华,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何XX,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044号原告黄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何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林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何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