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跃亮与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亮,潘纪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民初1186号原告:朱跃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湖州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纪夫。原告朱跃亮为与被告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跃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纪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纪夫分别于2013年7月31日、8月28日、9月9日、9月16日、9月21日、10月1日分六次共向原告朱跃亮借款7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纪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纪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跃亮借款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2000元,由被告潘纪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审 判 长 李倩倩代理审判员 沈 静人民陪审员 郑永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